因為所出售的“美自勺”電飯煲侵害了馳名商標“美的”的商標權,出售的侵權產品又不具有合法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一家商行被起訴至法庭,終審被法院判決賠償“美的”公司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余元。
2016年4月,廣東美的生活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在烏市水磨溝區華凌市場內發現部分店鋪出售侵犯“美的”標識的電飯煲,即在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美的公司起訴了14家店鋪,這些店鋪均指認系從國軒餐具商行進購的侵權產品,對此,國軒餐具商行不持異議,但辯稱其出售的產品系自廣東廉江蘇寧電器有限公司購進,有加蓋該公司印章的發貨清單及該公司申請“美自勺”商標的相關證據為證。
經烏市中級法院比對,侵權產品中“美自勺”三個字并未正常排列書寫,而是故意將“自”與“勺”二字相緊挨且用了連筆,在字形結構上容易使人混淆為“美的”標識,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已經構成侵權。對于國軒餐具商行有合法來源的答辯意見,烏市中院依據其提供的發貨清單及廉江市蘇寧電器有限公司曾申請過“美自勺”商標的事實認為,要求被告國軒餐具商行對“美自勺”商標是否獲得批準明知,并以此來判定經營者在購進及出售過程中具有惡意,對經營者的要求過高。
烏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侵權成立,被告需停止侵權行為,但因為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美的公司不服烏市中級法院判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美的”商標系馳名商標,國軒餐具商行明顯具有侵權惡意,屬于“明知”假冒而出售,故原審認定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有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國軒餐具商行認可,其在一審中提供的相關證據均系在本案訴訟前取得,而非在銷售侵權產品前取得,并且其出售前,廣東廉江蘇寧電器有限公司“美自勺”標識的申請已被駁回。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國軒餐具商行相關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有誤并進行了糾正,并判令國軒餐具向原告美的公司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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