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11月1日訊(通訊員 王榮超 聞旭萍)近日,德清縣綜合執法局以“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為契機,聯合公安、自然資源部門,依托“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平臺,強化聯動合力,開展基層實踐,全面發力雙向銜接,以數字賦能,成功辦結線上首例行刑銜接案。
10月20日,德清縣公安局將一起決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狩獵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案移送給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德清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增和動態更新調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通告》(德政發[2022]22號)的規定,于10月25日通過執法監管數字平臺向德清縣綜合執法局發起線索移交。
10月25日,德清縣綜合執法局接到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起的非法狩獵違法線索后,立即啟動執法程序,線上指派屬地洛舍執法中隊開展調查。
執法人員從浙政釘接到指派命令,迅速反應,整理案件線索,開展案情研判。針對案件中疑點難點,洛舍執法中隊通過執法監管數字平臺執法協作模塊,向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起協查協辦、聯合會商。兩部門共同依法評定獵獲物價值,明確法律法規和自由裁量標準。德清縣綜合執法局最終作出對陳某非法狩獵案處予獵獲物2倍價值的罰款,并將處罰結果線上抄告抄送至相關部門。
德清縣綜合執法局本次成功辦結線上首例行刑銜接案,充分依托了“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平臺,形成了線索移交、協查、會商到立案、處罰全流程數字化閉環,實現了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是跨部門、跨領域多部門協作機制與“兩法銜接”探索的生動實戰演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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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節選)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
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湖政通〔2020〕4號)(節選)
禁獵區。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為禁獵區。在禁獵區內,禁止獵捕和從事其他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期。禁獵期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禁獵工具和方法。除法律法規已明確的禁獵工具和方法外,全市還將禁止使用以下獵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獵槍、改造的射釘槍、張網、彈弓、弓弩、彈簧套、長竿等獵捕工具和裝置進行獵捕,禁止使用麻醉、紅外成像、激光瞄準、仿鳥鳴及其他電子及生物技術誘捕、設籠誘捕等方式和方法獵捕。
禁獵對象。禁止獵捕、殺害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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