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敗訴,王某心生芥蒂,意欲泄憤,遂拿出合作伙伴解某曾在自己經營的漁莊吃飯結賬簽下的7800元簽單憑證,變造成7800張提貨券,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勝訴抵債。上月21日,三門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
借款糾紛官司敗訴,男子提起買賣糾紛
王某系三門某漁業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王某與解某有過訴訟糾紛,法院判令王某償還解某的公司借款800萬元及利息,王某對此一直心懷芥蒂,認定是自己和解某合作失敗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對方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損失。
2015年12月某日,王某以其公司名義,向三門法院提起與解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稱解某在該公司領取了海鮮提貨券7800張,請求法院判令解某向其支付貨款390萬余元及利息。
提貨券憑證有貓膩,被告申請筆跡鑒定
解某收到法院的傳票后,覺得莫名其妙,自己并沒有在王某的公司拿過提貨券,覺得其中有貓膩,于是申請筆跡真偽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憑證上筆跡有改動。
原來,該簽單系解某2013年在王某經營的漁莊吃飯后簽下的,當時解某與親戚朋友聚餐,結賬時解某在簽單上寫的金額是“7800”,并簽名,但未書寫其他文字。
直至2015年,王某與解某發生訴訟糾紛,敗訴后的王某想到解某在其飯莊留下的簽單,遂變造為一份7800張“提貨券”的簽單,并以該“提貨券”紙條作為物證,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某支付其貨款390萬余元。
辯護人對案件定性提出異議
事情真相大白后,2016年8月初,解某向三門檢察院提出控告,檢察院認為王某涉嫌虛假訴訟、詐騙,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案發后,王某與解某于去年10月重新達成合作協議,并取得解某的諒解。
法院經過三次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對本案定性有異議,提出王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不是詐騙罪。辯護人認為,王某主觀上基于泄憤動機而意欲抵消與被害人的債務,其主觀意圖不符合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企圖騙取法院的裁判,其目的是以判決結果抵消與被害人在法院生效的合法債權,該債權應當默認為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財產,王某以這種方式抵消債務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同時構成詐騙罪,按照刑法第307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即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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