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業公司的一名保安在發現一輛車窗未關好的Smart共享汽車后,潛入車內拿走鑰匙、撕毀車身二維碼,將車輛占有使用。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審理后,一審以盜竊罪判處18歲的保安員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了解,鮑某是朝陽區望京某小區的保安。據物業安防主管介紹,鮑某自今年3月中旬起在該公司上班。5月10日11時許,鮑某在小區內某塔樓樓門外,發現一輛奔馳Smart共享汽車車窗沒有關好。于是,鮑某萌生了將車輛偷來自己使用的想法。
據鮑某交代,他從沒有關好車窗的副駕駛位置把手伸進車內將車門打開,進入車內后將車輛開至京密路邊的一處空地。之后,他將車身上的二維碼摳掉,用壁紙刀將拴鑰匙的鋼絲割斷,將鑰匙隨身攜帶。之后的3天,鮑某多次駕駛該車至北京市的朝陽、通州、海淀等地。
鮑某稱,他本人并沒有駕駛證,在案發當晚,他開車在附近轉了一圈,5月11日又開車去了歡樂谷,次日開著這輛車行駛約30公里,到北京香山公園附近找朋友玩,5月13日早晨,他又駕車返回望京,準備將車繼續藏在空地處。
鮑某占有的車輛系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途歌公司”)投放,北京都安同信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所有。據途歌公司運營總監田先生介紹,公司在5月10日18時許,發現該車輛屬于非運營狀態,但是GPS顯示車輛一直在移動,因此判斷有人在使用該車,懷疑車輛被盜。為挽回損失,公司安排工作人員查找車輛下落。5月13日,工作人員發現該車又在移動,位置在香山路附近沿五環向東行駛,最終工作人員在保利中央公園外空場處找到車輛并當場抓獲鮑某,隨即報警。
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7.8萬元。贓物已起獲并發還被害單位。庭審時,鮑某當庭表示認罪,但辯稱自己并沒有盜竊的故意,只想短期使用車輛。“我當時正在考駕照,便起了開著玩玩的心思,拿這輛車練練手。”鮑某解釋說,自己并非想將車據為己有,想給車主留紙條或信息,告知車主他會將車輛返還,但還沒有留下信息,便被控制。但鮑某對于為何駕車3天都未留信息、信息留給誰、怎么留等問題均無法解釋清楚。
法院審理后認為,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本案贓物已起獲并發還,故對鮑某酌予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宣判后,鮑某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以秘密手段據為己有意圖明顯
以案釋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汽車作為一種共享物,車外的二維碼標志以及固定在車內的鑰匙是其經營者能夠在他人使用時管理、控制該車的重要條件。鮑某在作為非正常用戶進入車輛后,割掉鋼絲繩取走車鑰匙、撕掉二維碼并將該車轉移位置的行為已經切斷該車與經營者的正常聯系,其以秘密手段將車輛據為己有的意圖明顯,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且屬于盜竊數額巨大的情節。因此,法院綜合案情后,對鮑某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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