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召開的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統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執行。
征管準備工作有序進行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授權,“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為此,北京市政府建立了由市財政局牽頭,市地稅局、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配合機制。
針對《環境保護稅法》授權事項,市政府責成市財政局等部門提出具體方案。財稅、環保等相關部門逐戶分析環保稅改革影響,先后組織了4場重點企業、兩場環保監測機構、兩場專家學者的專題研討,征求了市人大、各相關部門、企業和專家的意見。
同時,北京市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完成第一階段排污企業檔案數據交接、納稅人信息核對,建立稅源數據庫,開發搭建稅務與環保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各項征管準備工作有序推進。
按法定上限確定稅額標準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
本次環境保護稅改革,北京確定執行法定幅度上限的稅額標準。市財政局介紹,《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氣中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由現狀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由現狀約57%提高到77%,到2035年達到95%以上。面對環境治理的艱巨任務,應充分發揮地方稅收調節職能作用,從高制定本市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據了解,2016年,北京市排污費收入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排污收費金額遠低于環保投入,這難以體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從高制定北京市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促進污染企業采取有效減排措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此外,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確定稅額標準,也與首都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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