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城市綠化事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望密切相關。今年6月下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請的《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修訂草案)》。昨前兩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二審”,并于昨天下午表決通過。
據了解,現行的《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是1992年1月18日起施行的。1996年3月、2003年9月、2005年12月,市人大常委會分別對條例部分內容進行了3次修正,此次修訂是第4次修改,也是全面修改。
據了解,從創建國家級生態園林城市和解決當前城市綠化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難問題出發,條例的修訂重點突出了發揮城市綠地綜合功能、增強綠化指標法律效力、保障城市綠化不留空白、加大城市綠地保護力度、鼓勵公眾參與城市綠化等五個方面的特色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多個條款的內容體現了創建高水平“美麗城市”“宜居城市”這一根本要求,如“鼓勵和支持培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地域特色的多樣化植物品種,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提高城市綠化的生態環境效應和園林景觀效果”“建設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綠地功能完備的城市綠化生態景觀系統”“配置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滿足市民休閑、娛樂、健身和親近自然的需要”等。
綠化指標是城市綠化規劃和建設的重要依據。為應對當前建制鎮實際綠化指標普遍偏低、部分綠地規劃指標設置不夠科學和個別附屬綠地指標長期無法落實等問題,修訂草案著重強化綠化指標的法律效力,單設一章“綠化指標”,對各類城市綠化指標進行規定。
與現行條例相比,修訂草案將適用范圍由“城市規劃區”擴大到“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明確規定國家級生態園林城市綠化的強制性指標,即“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于45%,綠地率不低于38%,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并根據國家關于城市綠地分類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各類綠地的綠化指標均作了明確、具體的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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