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近日通過《關于山西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立法法明確稅收法定原則后,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個涉及地方稅額的決定。
2018年1月1日起,山西省將正式開征環境保護稅,不再收取排污費。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1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頒布,對環保稅的稅額予以確定,所征稅收用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法律還規定了征稅稅額的幅度,具體征稅稅額和適時增加相應目錄由各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根據環保稅法的授權規定,結合山西實際,《決定》除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外,還規定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據山西省財政廳相關人員介紹,全省污染物適用稅額是在綜合考慮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發展目標的基礎上擬定的,多形式多渠道征求了立法相對人和專家學者的意見。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標準相比,太原市費稅基本平移,其他市小幅提高。
另外,從全省排污費收入情況看,2016年全省排污費征收收入為12.04億元,據測算,征收環境保護稅后,這項稅收收入將達到19億元。隨著全省強化環境治理,排污量將逐年減少,環境保護稅收入將逐年趨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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