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老板,這是剛剛出臺的新規定,1月1日起,這些區域將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請仔細看一看。”昨日傍晚,武康派出所轄區民警在走訪沿街店鋪時,將一張宣傳單遞到小賣鋪店主孫先生的手中,在講解宣傳單信息的同時,不忘給孫先生普及,年關將至,安全的重要性。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防止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12月21日,我縣正式發布《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通告》明確了2018年1月1日起,我縣將全面實施煙花爆竹“雙禁”工作。連日來,縣公安局武康派出所、阜溪派出所、舞陽派出所等相關涉及區域轄區派出所立即聯合各村(街道),開展煙花爆竹“雙禁”宣傳,以確保更多市民知曉。
記者從民警發放給市民的宣傳單了解到,此次我縣禁止煙花爆竹“雙禁”實施范圍北至阜溪;西至:余英溪改道河段—104國道西側(含:金都陽光小區、南陽公館小區、鑫盛小區、南方家園市場等);南至:崇仁街—玉屏路—舞陽街沿線(含:英溪桃源、郡望小區等);東至:杭寧高速出口(含:保利原鄉小區等)—304省道—洛武公路與阜溪交匯處。
宣傳中,轄區民警強調,圖中河道、公路紅線范圍內為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而河道、公路紅線外側沿線的住宅小區和賓館酒店等單位也均納入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區域。除雙禁區域外,機關辦公場所、影院、景區,建筑工地等地點及其周邊五十米距離范圍內也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安全不是說說而已,一旦發生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也將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煙花爆竹“雙禁”通告已明確,若發生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一經查實,縣安監、公安等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依法記入社會信用檔案;而構成犯罪的,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公安部門也希望廣大市民朋友,自覺遵守煙花爆竹“雙禁”通告,且做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存放煙花爆竹。如有發現違反通告行為的,及時予以勸阻并舉報。市民若發現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可向縣安監局舉報;非法燃放、儲存煙花爆竹可向縣公安局舉報,共同助力“文明德清”、“平安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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