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4月18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季建榮 通訊員 朱智翔)2013年底,我省率先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河長制以來,已基本形成省、市、縣、鎮(鄉)、村五級河長全覆蓋,5.7萬余名河長聯手共護一方清水。
日前,為進一步細化明確河長、湖長設置要求,建立規范的河長、湖長體系,省治水辦(河長辦)根據《浙江省河長制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河(湖)長制有關要求,制定印發了《浙江省河(湖)長設置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加快推進我省河(湖)長制法制化、標準化、信息化的步伐。
《規則》首先明確了河(湖)長體系的總體框架,就是要秉承“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宗旨,在全省搭建完善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并將湖長體系納入其中統一管理,包括全省所有湖泊、水庫,名稱統一為“湖長”。
另外,《規則》還明確,要按照黨政同責的原則,由本地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分別擔任省、市、縣、鄉級雙總河長,由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負責同志擔任鄉鎮級及以上河(湖)長,由村級負責同志擔任村級河長,由所在河流的河長擔任湖泊(水庫)湖長。其中湖泊(水庫)湖長也可單獨設置,而且各級總河長對本行政區湖庫管理保護要負總責。
河(湖)長體系的總體框架定了,對于河長、湖長具體該如何設置?《規則》指出,跨設區市的錢塘江、甌江、苕溪、運河、曹娥江、飛云江等6條河道干流最高層級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千島湖(新安江水庫)和仙霞湖(湖南鎮水庫)最高層級湖長由錢塘江省級河長擔任。太湖(浙江省境內)最高層級湖長由苕溪省級河長擔任。
除了這6條河和3個湖泊(水庫)之外,設區市負責同志原則上要擔任本地其他省級河道、市級河道和河道治理問題特別突出、功能特別重要、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縣級河道的最高層級河長,以及本地跨省其他湖泊(水庫)、跨縣級行政區域重點湖泊(水庫)和設區市域內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大型水庫、市直管湖泊(水庫)的最高層級湖長。
縣(市、區)負責同志原則上要擔任本地不跨縣(市、區)縣級河道和河道治理問題特別突出、功能特別重要、跨鄉鎮行政區域河道的最高層級河長,以及本地跨縣級行政區域其他湖泊(水庫)、跨鄉鎮湖泊(水庫)和縣域內水面面積0.5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中型水庫、縣直管湖泊(水庫)的最高層級湖長。
鄉鎮(街道)負責同志原則上要擔任本地河道治理問題特別突出、功能特別重要和跨行政村河道的最高層級河長,以及本地其他湖泊(水庫)的最高層級湖長。
規定了最高層級河(湖)長的設置規范,《規則》還進一步說明,要在最高層級河(湖)長確定后,根據河道所流經行政區域和湖泊(水庫)所在行政區域,分級、分段、分區設立各級河長、湖長,直至村級,并且農村小河道也可以村為單位設立片區河長,切實形成河(湖)長的網格化、全覆蓋。
最后,就河(湖)長設置后的公布和調整,《規則》強調,各相關部門和各地政府要向社會公布各級河(湖)長名單,同時在水域沿岸顯要位置設立河(湖)長公示牌,其中鄉鎮級以上河(湖)長必須在當地政府網站或其他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布。如發生河(湖)長人事變動,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新老河(湖)長的工作交接,并及時更新媒體、信息化管理平臺和公示牌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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