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各種原因,以他人名義購置動產甚至不動產的情況并不鮮見,但這種行為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巨大。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借名買貨車引發的保險糾紛,值得人們引以為鑒。
倉庫失火,借他人之名所購貨車燒毀
潘先生是浙江麗水人,在慈溪開了一家批發紙巾的經營部。三年前,他出錢在余姚購買了一輛貨車用于日常經營,但這輛車被登記在朋友周某的名下,并以周某的名義向余姚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綜合險。
前年年底的一天,潘先生所開經營部的倉庫突然發生火災,燒毀了部分建筑物和全部的庫存貨物,其中包括那輛貨車。當地消防部門對這起火災事故作出的結論認為,起火原因可排除電器故障、汽車自燃、雷擊,但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半年后,保險公司與該貨車的名義車主周某達成事故車輛賠償協議,確定由保險公司賠償7萬元。在完成相關的程序后,周某按要求簽署了一份權益轉讓書,主要內容為,同意核定賠償金額7萬元,同時同意將其所獲得的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通過合法手段向火災事故的責任方追償。一切手續辦妥后,保險公司向周某發放了7萬元保險理賠款,而周某也立即把這筆錢全數匯給了潘先生。
保險公司起訴追償,真正車主成被告
引發倉庫火災的罪魁禍首雖然一直沒能找出來,但因為自己買了保險而使自己減少了損失,對于這樣的一個結果,潘先生還是感到很慶幸的。讓他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去年國慶過后,他收到了慈溪市人民法院發來的傳票,細讀之后,潘先生一臉困惑。原來,余姚的這家保險公司向慈溪法院提起了訴訟,要向潘先生的紙巾經營部追償此前支付給周某的7萬元保險賠款,而其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代位求償規定。
原告保險公司認為,這起火災發生在潘先生所有的紙巾經營部倉庫內,作為該經營部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潘先生存在管理上的過失,應當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此前已墊付了保險賠款,現有權向事故責任者紙巾經營部提出追償。
潘先生這時才知道,自己當初把貨車登記在周某名下是一個錯誤,自己明明是火災的受害人,現在卻被卷入這樣的一場訴訟中,甚至可能會輸掉官司。
被告責任雖解除,但“借名買車”需謹慎
去年年底,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作為被告的潘先生反復強調,他是這輛涉案貨車的真正主人,保險費用也是他承擔的。
為什么非得借他人名義購買貨車呢?對于這個疑問潘先生作了這樣的解釋:購買貨車是為了做生意方便,但這種車型只有余姚有,而他的暫住證做在慈溪,因此無法在余姚當地購買,無奈之下,就向當地朋友周某借了身份證,以他的名義購置了這輛貨車。為了避免發生意外,潘先生還與周某簽了一份書面協議,對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出現違法情況如何處理等問題都作了詳細約定。潘先生還向法庭提供了購車協議、新車交車確認單、取款記錄,以及周某與汽車銷售公司銷售人員的證言等證據,力圖證明自己確實是借名買的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在該案中,原告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付完畢,其有權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告潘先生作為個體工商戶,在本事故中的身份系受害人,(名義上的)被保險人周某并不享有向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原告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原權利不存在,其要求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的訴請缺乏相應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也就是說,法院最后確定了潘先生是實際車主,也是火災事故受害人,潘先生因此避免了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的責任。
近日,在拿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后,潘先生總算舒了一口氣,但這個糾紛讓他刻骨銘心,雖然想到過會有麻煩,而且訂了協議,但仍然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事。潘先生最后得出的一個結論是,無論如何,都不能借他人名義購車。
“借名買車”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據了解,因借他人之名購買車輛等財產引發的訴訟每年都會出現,這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借名買車”。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借名買車可能產生的風險并非完全不知,而且在事前都有所防范,但這種防范主要落實在如何處理交通事故方面,而實際上,車輛涉及的各種法律風險層出不窮,要完全防范幾無可能。
那么,“借名買車”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法律責任究竟有哪些呢?民事庭法官列舉了其存在的主要法律情況:首先,如果發生糾紛,借名買車的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借名買車”的事實,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的認定以登記的車主為準。其次,對于把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名義購車人來說,法律風險甚至大于實際車主。因為如果發生交通責任事故,在面臨受害人的索賠,而保險金額不足以支付全部賠償時,名義車主很可能因此被卷入其中,即使實際車主愿意擔責,但如果其無實際支付能力,名義車主也難以完全脫身。第三,即使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完備的協議,如果因某種原因產生車輛權屬的爭議,借用人也就是實際購車人就會面臨必須講清楚才能獲得產權的風險。
這位法官最后表示,相比于一些人在借名買車時,因為自信雙方關系特殊,因此只是訂個口頭協議,完全無視風險的情況,像潘先生這樣,能與周某簽訂詳細的書面協議,約定交強險由誰來買單、發生交通肇事等情況所需費用由誰承擔、如果出現權屬爭議應如何處理,算是一種防范措施了,但無論措施多嚴密,把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總歸是一件讓雙方當事人都感到不安的事。
保險代位求償權
指由于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后,有權把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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