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人民法院對由平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海、徐輝敲詐勒索,王海聚眾擾亂杜會秩序,被告單位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海單位行賄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徐輝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單位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40萬元。
平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與時任賀蘭縣四十里店村黨支部書記口頭協商征地,由王海支付該村村委會290萬元作為征地拆遷補償款。2014年,因征地未果,村委會將290萬元征地款退還王海。為此,王海指使被告人徐輝向四十里店村原村支書索要所謂的征地款“利息”176萬元,徐輝多次采取糾纏要挾等脅迫手段,迫使該村支書籌借176萬元現金交給徐輝轉交王海。
2009年7月,重慶某集團在寧夏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地施工時,將通向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地電纜挖斷。被告人王海指使徐輝、李某某先后將兩輛機動車停放在寧夏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大門口,并阻止他人挪走移動車輛,致使該工地停工長達8日,造成嚴重損失。
一審法院還審理查明,王海向寧夏回族自治區原副主席白雪山行賄。2006年下半年,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了達到置換一塊凈地目的,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將100萬元現金送給時任銀川市市長白雪山謀取利益。
平羅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被告人徐輝采用非法行為,對被害人賀蘭縣四十里店村原村支書實施敲詐勒索,涉案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海、徐輝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輝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海指使他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使用車輛封堵寧夏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地大門,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王海在此犯罪中起指揮作用,系首犯。被告單位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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