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公受傷后,經過傷情鑒定,用人單位依據法院判決向員工賠償了各項損失5.4萬余元。后來,員工因傷情需要再次手術住院,再向用人單位索要后續賠償時遭到拒絕。近日,經法院兩審后,判用人單位需要再次支付楊某后續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共計7765.52元。
楊某是重慶市秀山縣某硅業有限公司員工,2014年12月30日,楊某在公司工作時因站立的梯子滑移摔倒受傷。經秀山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住院治療兩個多月后,于2015年2月傷情好轉出院。
2015年4月,楊某向秀山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15年6月依法認定楊某受傷為工傷。后楊某向秀山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鑒定楊某的工傷為十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楊某訴至秀山縣法院。
秀山縣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硅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楊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5.4萬余元。判決生效后,硅業公司按照法院判決向楊某一次性支付了上述賠償款。雙方均未上訴。
2016年10月,楊某在秀山縣醫院進行了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處內固定物需取出手術,共計住院9天,花去醫療費6793.52元。楊某要求硅業公司支付后續醫療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硅業公司拒絕支付。
2016年12月,楊某因后續醫療費向秀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以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系,楊某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楊某不服仲裁結果,告上法庭,要求硅業公司支付后續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7765.52元。
經秀山縣人民法院一審,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認為,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判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時,楊某工傷治療尚未終結,該費用尚未產生,亦未涉及楊某主張的該項費用。對于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為了使其在傷病治愈或者醫療終結后,尋找到新的工作之前,有能力醫治因傷病引發的其他疾病。楊某主張的后續醫療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系其進行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處內固定物取出手術產生的費用,屬于治療工傷而發生的后續費用。故楊某主張的后續治療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應包含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中。
據此,法院對此案審理后,支持了楊某的訴請,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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