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批準修訂后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該條例明確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的制度。
據了解,杭州市2010年起全面推行垃圾分類。2015年12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開始施行。
此次修訂后的條例給出了新的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別是有害垃圾(紅桶)、可回收物(藍桶)、易腐垃圾(綠桶)和其他垃圾(黃桶)。
條例指出,違反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杭州市還加大了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處罰力度。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當作為不良信息的,依法記入有關個人、單位的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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