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私自從自家電表接電線至村委會旁的河道里,進行電力捕魚,被告人葉某被黃巖區(qū)人民法院認定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今年以來,電魚現象在黃巖內河頻繁上演。目前,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已審理非法捕撈案件14起23人,均涉及電力捕魚。
電了50克魚,被判處拘役
苑某是河南人,韓某是安徽人,兩人都在黃巖一家企業(yè)務工,平時比較聊得來。
苑某有一套自己組裝的電捕工具。今年4月初,苑某跟韓某聊起自己有電魚工具,抓魚比較容易,兩人就商議去抓些魚打打牙祭。
當天上午,兩個人帶著捕魚工具出發(fā),一同前往的還有韓某的兒子。
三個人一起來到黃巖江口街道臺州市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附近。韓某怕電瓶車被人偷,就讓小韓留著守車,他倆到河對岸電魚。
苑某背著電瓶和變頻器動手電魚,韓某則在一旁提著水桶等著裝魚入桶。
大概半小時后,兩人發(fā)現有民警往這邊來,撒腿就逃。可沒多時,韓某就接到警方電話,原來小韓已被民警帶回警局。
當天下午,韓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苑某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民警在現場查獲電捕工具一套,還有兩條淡水魚,重50克。
后韓某、苑某與當地農業(yè)農村局達成《漁業(yè)資源賠償磋商協議書》,并繳納漁業(yè)資源賠償款4000元。
4月30日,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非法捕撈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使用禁用的電力捕魚方法,在公共淡水水域捕撈水產品,破壞水產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均應予懲處。故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韓某、苑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拘役2個月和拘役1個月。
電魚對漁業(yè)生產的危害大
近年來,對于影響水環(huán)境和漁業(yè)資源的行為,黃巖一直在加強監(jiān)管和打擊。
去年黃巖區(qū)就發(fā)布了《關于設立禁漁期、禁漁期制度和加強水環(huán)境保護的公告》,在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qū),全年禁止垂釣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黃巖區(qū)行政管轄內的其他公共淡水水域,也全年禁止除娛樂性垂釣(每桿釣鉤不多于2枚)外的一切漁業(yè)捕撈行為(含利用工具采螺)。
“電力捕魚對漁業(yè)資源和漁業(yè)水域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性很強,嚴重影響到魚類的繁殖和生存。”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表示,很多人法律意識淡薄,以為電幾條魚事情不大,實際上已經觸犯法律。
不僅如此,電魚還會直接導致魚類喪失繁殖能力,被電捕器電擊過的魚類,性腺發(fā)育會受到損害,基本喪失繁殖能力。而且電流通入水體后,會造成一定水域面積內氧氣耗盡,造成水體真空,導致魚蝦、藻類、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嚴重的會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鏈斷裂,嚴重破壞生態(tài)循環(huán),造成“死水”現象。
另外,電魚時的電流也會對從事電魚行為的人員,以及其他涉水活動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全國各地曾多次發(fā)生過因電魚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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