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復綠補植現場(資料圖) 張卉 攝
近日,安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等3人相應刑罰。同時,該院還當庭發出了全省首例“土壤生態修復令”,要求被告人限期完成對所污染土壤的生態修復,讓“污染者”變為“修復者”。
污染環境的代價=獲刑+罰款+修復環境
據了解,2016年5月,被告人張某、孫某、顧某各投資25萬元合伙開辦一有機玻璃水加工廠。為牟取暴利,三被告人明知加工亞克力水產生的殘液有毒而合伙開辦亞克力水(有機玻璃水)加工廠,未申報環評手續,將加工產生的殘液非法傾倒至廠區自行挖掘未作任何處理的土坑內任意滲透排放。2017年6月13日,安吉環保局聯合安吉公安局聯合執法檢查,取現場土坑內水樣、泥土樣監測,發現該泥土樣中含有苯乙烯有毒有害物質。三被告人在8個月生產期間,利用滲坑排放至廠區南側土壤的殘液達3余噸。安吉環保局認定,亞克力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釜底殘液和殘渣物質,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類別及代碼HW13265-103-13有機樹脂廢物類危險廢物,其危險特性為T(毒性)。2018年12月12日,公訴機關以三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依法提起公訴。
“沒想到因為一己私利,對生態環境造成了這么嚴重的危害。我們一定修復好受損的土壤,最大程度彌補犯下的過錯。”三位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會積極配合對污染土壤的修復工作。
安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孫某、顧某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達3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8個月不等,均宣告緩刑,并處罰金。還當庭發出“土壤生態修復令”,限令三被告人于30日內完成對污染土壤的生態修復,修復后的風險管控期為修復竣工報告出具之日起二年,土壤修復及風險管控標準以環保部門認可的驗收結論為準。若未按“土壤生態修復令”要求進行修復,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創新引入并積極踐行修復性司法理念
2019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了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同時為委托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安吉法院的指導下,今年1月,本案三位被告人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杭州臻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被污染的土壤開展應急調查,明確了場地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種類及大致污染范圍;并與臻尚公司簽訂《協議書》,委托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約為10.63萬元。
“通過土壤修復令的形式,將土壤修復納入被宣告緩刑的污染責任人的緩刑考驗內容,同時責令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負起風險管控責任,從司法層面加大了對污染土壤的修復力度。這也是我院踐行修復性司法理念的一次創新舉措。”安吉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何勇強說。
據了解,修復性司法理念是安吉縣人民法院在踐行“護美綠水青山、彰顯公平正義”司法宗旨的基礎上引入的創新理念,通過對該理念的實踐,積極探索破壞生態環境督促修復機制,促使被告人積極恢復受損的環境資源。
用“美麗司法”保護綠水青山
近年來,以修復性司法理念為核心,安吉縣人民法院不斷創新工作機制,頻出實招,用“美麗司法”保護綠水青山。
2018年1月,早在修復性司法理念引入之初,安吉縣人民法院就通過媒體在線直播審理一起濫伐林木案件,發出了浙江省內的第一份環保復綠“補植令”。隨后,還協同該縣公安局、檢察院、林業局、司法局出臺了《涉林刑事案件補植復綠的實施細則》,構建生態修復協作機制。該院還先后研究出臺了《關于為建設中國最美縣域提供堅強有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關于創建環境資源審判司法實踐樣板地的實施方案》等文件,不斷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全方位打造“美麗司法”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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