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河道內電捕魚是違法行為,但個別人卻偏偏心懷僥幸,以身試法。
4月19日,由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柴某某、周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柴某某、周某某分別被依法判刑。
2018年11月17日晚上,柴某某趁著夜深人靜,帶著自家的電捕魚工具來到江山市長臺溪讀溪口河段,在明知該河道禁漁的情況下,偷偷實施了電捕魚行為。
當晚,柴某某共非法捕撈水產品1.4千克。事后,柴某某被他人舉報并被公安機關抓獲。
今年3月13日上午,周某某帶著電捕魚工具,來到江山市峽口鎮廣渡溪新河村河段,在明知該河道禁漁且電魚是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在現場實施了電捕魚行為。
當天,周某某共計非法捕得黑魚、鯽魚、黃鱔、泥鰍等漁獲物0.51千克。周某某在享受“收獲”喜悅之時,被巡邏的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其捕獲的漁獲物被當場放生。
江山市檢察院對這兩起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柴某某、周某某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電捕魚器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兩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在審理后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柴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依法判處周某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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