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第四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8省(區)公開移交案件問責情況,共問責1035人。其中,廳級干部218人,處級干部571人。
分析移交案件問題,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署推進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等不作為、慢作為問題占比約44%;涉及違規決策、違法審批等亂作為問題占比約38%;涉及推諉扯皮、導致失職失責的問題占比約15%,其他有關問題占比約3%。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劉長根介紹說,第四批8個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于2017年8月份至9月份對吉林、浙江、山東、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8省(區)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并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完成督察反饋,同步移交89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要求地方進一步核實情況,嚴肅問責。對此,8省(區)黨委、政府均責成紀檢監察部門牽頭,對移交的責任追究問題立案審查,查清事實,厘清責任,依法依紀開展問責。
從問責的人數上看,8省(區)共問責1035人。其中,廳級干部218人,包括正廳級干部57人,處級干部571人,包括正處級干部320人。
記者梳理問責情況發現,在被問責人員中,誡勉296人,黨紀政務處分773人(次),移送司法2人,其他處理10人。在被問責的廳級干部中,誡勉72人,黨紀政務處分155人(次),其他處理1人。
劉長根介紹,8省(區)被問責人員中,地方黨委61人,地方政府208人,地方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684人,國有企業31人,其他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人員51人。被問責人員基本涵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相關方面,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制度安排,嚴格責任追究是環境保護督察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督察整改工作和生態環境問題解決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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