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25項行政許可事項,下放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層級。其中,包括取消“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資質認定”“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審批”兩項行政許可事項。
在取消“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方面,《決定》明確,取消審批后,自然資源部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制定有關規范,要求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建立服務承諾、執業公示、執業記錄等制度;指導、督促有關自然資源部門加強監管、規范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構建海域使用論證單位信用監管體系,向社會公開其信用狀況,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指導有關自然資源部門在海域使用權審批環節,對論證報告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對列入黑名單的論證單位,加大報告審查力度,并向用海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
在取消“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方面,《決定》要求,取消審批后,改為備案。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是建立備案制度,要求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的單位和個人主動備案。二是健全部門間協調機制,加強與氣象、水利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加強海洋觀測資料匯交和信息共享。三是在日常監管中,加強對海洋觀測站(點)的現場巡查。
此次取消的其他涉海行政許可事項還有: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出海船民證核發,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審批,從事內地與港澳間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許可,無船承運業務審批,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核發,船員服務簿簽發,小型船舶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等等。
此次下放管理層級的涉海行政許可事項有:從事內地與港澳間客船(含客滾船、客貨船等)、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許可,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等等。
《決定》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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