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到“環境有價,污染有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給污染企業加了一道“緊箍咒”。
今年11月9日,一起由市生態環境局提起的因跨區縣傾倒危險廢物導致長壽區晏家鎮沙溪河水體污染案,最終與3家賠償義務人簽署賠償協議,賠償金額共計99.1萬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此案集行政處罰、刑事追究和民事賠償于一體,充分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對環境違法行為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如今,對于企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問題,除了行政處罰、形式追責之外,還要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
作為全國7個試點省市之一,重慶自2018年起在全市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制定出臺了《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將改革工作納入《重慶市實施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和《重慶市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當中。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和具體責任部門,并注重強化宣傳培訓和督察指導,確保了改革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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