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橋環保分局接到舉報,在路橋區蓬街鎮新紅村查獲一起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配套建設水污染物防治設施,擅自建成清潔磚項目并投產案,生產廢水通過滲坑滲漏形式排放。
執法人員現場采樣,經監測分析,該加工場內水坑總銅濃度1.3mg/L,超過綜合污水排放標準(0.5mg/L)。
當事人王某通過滲坑排放含重金屬的有毒物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涉嫌環境違法行為,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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