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溫香彩認為,現行《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經難以滿足我國當前人民群眾的環境要求和環境噪聲管理工作的客觀要求,無法適應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建議盡快啟動《噪聲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工作。
民革中央副主席兼秘書長李惠東認為,噪聲污染是21世紀環境污染控制的主要對象,過度暴露在噪聲污染中,會嚴重影響心理健康,會對心血管、神經、內分泌等系統產生不利影響,需大力做好防治工作。
噪聲源有變化
群眾反映強烈,投訴率高
現行《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正式實施,對于推動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與20年前相比,噪聲源的種類發生很多變化,產生許多新的噪聲污染方式,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交通噪聲影響日趨嚴重且投訴率很高,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尤其一些施工噪聲、交通噪聲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成為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溫香彩認為,現行《噪聲污染防治法》中關于工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主要內容都側重于城市市區范圍內,而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鐵路、公路等交通設施向農村延伸,工業企業向農村轉移,噪聲污染表現出從城市向農村轉移的明顯趨勢,法律適用范圍有局限,無法滿足當前人民生活和污染防治的迫切需要。
有統計顯示,環境噪聲在城市環境投訴數量中占40%以上,部分經濟發達地區甚至高達80%以上。但目前我國聲環境質量評價指標中僅包括環境噪聲的影響程度,未考慮人口暴露數量和影響程度,尚不能客觀反映噪聲對公眾影響的實際狀況,使得聲環境質量評價結果與公眾直觀感受有著較大差別。
明確職責
需防“九龍治水水不治”
當前,《噪聲污染防治法》需盡快修訂,以有效應對有關環境噪聲治理亟待解決的問題還有:一是現行《噪聲污染防治法》缺乏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與噪聲污染防治需配套統籌完善監督機制不相適應。二是部門職責規定不清,環保部門統一監管難,與噪聲污染防治需“多部門聯動監管”需求不相適應。三是罰則不明確,處罰措施與違法行為不匹配。
溫香彩建議,通過修訂《噪聲污染防治法》,增加實行聲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聲環境質量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考核;通過立法細化環保、公安、交通、住建、鐵路、民航、城管等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同時建立部門聯動機制,解決噪聲污染防治責任不明確的問題,避免出現“九龍治水水不治”現象。
“修訂《噪聲污染防治法》,可以進一步擴大和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的范圍,增加對農村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修訂時取消城市與鄉村的差異;增加對農村和城郊區域環境噪聲的管理要求,將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管轄權限向鄉鎮延伸,高標準推進城鄉一體化。” 溫香彩認為。“通過《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還可以進一步明確噪聲擾民行為的處罰額度、處罰措施、處罰程序,增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具體違法案件的可操作性。” 溫香彩說。
工業噪聲監管
以排污許可代替竣工驗收
李惠東認為,修訂《噪聲污染防治法》應明確強化源頭控制,采取主動消除和被動防護并重的防治措施。科學統籌城鄉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建設布局,科學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使居民樓、辦公樓、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遠離噪聲源。完善對室內噪聲,民用建筑內服務設施噪聲,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產生的難于量化、不易監管噪聲的針對性規定。從建筑施工分類監管、夜間施工總量控制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建筑施工噪聲監管主體和監管要求。對于工業企業噪聲,以排污許可證制度代替竣工驗收制度,加強生產過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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