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
25年來,省級環保條例全面大修,這是遼寧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一件大事。
1月30日上午,在遼寧省環保廳組織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省環保廳副廳長李德民介紹:“本次大修,著重對新環保法中的原則性規定進行補充、完善和細化,以增強新環保法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
按照“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寫入”和“在補充和細化上位法上下功夫,增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的思路,遼寧對施行25年的原環保條例進行了大幅度修改。
修訂后,《條例》共七章七十三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重點設定了十項制度、三大機制,明確的、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責任條款和按日連續處罰,也是條例的一大特色。
與原條例的最大區別在哪里?
“原條例1993年通過,雖然在2004年、2006年、2010年、2016年,我們對條例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但是環保工作的一些客觀條件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的正式施行,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訂?!边|寧省環保廳辦公室副處級調研員李國軍說。
《條例》體現了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原條例主要制度都是圍繞工業污染防治設計的,涉及生態保護的內容不多,修訂后,《條例》增加了大量生態保護內容。
比如,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再比如,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遺產等特殊保護區域,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措施。嚴禁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控制人為因素破壞自然生態和文化自然遺產的原真性、完整性。在旅游資源開發時,應當同步建設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運設施。
《條例》堅持解決共性問題和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并重。
劉國軍表示:“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始終將環境保護條例定位為我省環境領域起統領作用的綜合性、基礎性法規,主要解決環境保護領域的共性問題?!稐l例》既明確了環境保護的理念、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對于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環境問題,我們也有針對性地做了規定,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p>
突出地方特色,對環保法進行細化和補充
在新聞通氣會上,李德民屢次提及:“省級《條例》更多是在補充和細化新環保法上下功夫,增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p>
在與上位法進行有效銜接的基礎上,《條例》的地方特色之一是法律責任條款。李國軍說:“此處設定的法律責任,都是相關上位法沒有規定,而環境保護實際工作中又迫切需要的。我們借鑒其他?。▍^、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細化了規定,增強《條例》的執行力?!?/p>
比如,對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建立載明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的管理臺賬的規定;對受委托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或者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中弄虛作假的規定;對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停止運行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這是條例中處罰金額最高的一條。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列舉了4項可以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對上位法進行了有效補充。
李國軍指出:“我們對按日計罰的規定以環保法為依據,環保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擴大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情形,實際上是加大了我省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p>
《條例》中明確規定的按日計罰行為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生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立法亮點:十項制度與三大機制
制度建設是形成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根本,《條例》為改善全省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遼寧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條例》重點設定了以下十項制度:1.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2.環境監察制度;3.環保約談制度;4.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職責;5.環境監測制度;6.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制度;7.綠色發展、循環發展和低碳發展;8.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9.排污許可和排污權交易制度;10.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
結合遼寧實際,《條例》設定了三大機制。
一是重點區域、流域和海洋聯防聯控機制。具體來說,即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實施聯合防治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商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制定共同實施的環境保護計劃,處理重大環境問題,開展聯合執法、預警應急工作;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二是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合檢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污染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三是生態補償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目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結合不同領域生態保護區特點,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受益者付費、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落實補償資金,逐步加大補償力度,擴大補償范圍,促進本省各地區域協調發展。
延伸閱讀
哪些地方環保條例增加了按日計罰的種類?
新環保法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在新環保法2014年4月修訂通過后,一些省市紛紛著手修改環境保護條例,除了日前剛剛通過的遼寧之外,小編整理發現,廣東、重慶、四川、上海、安徽等省市也在早前陸續依據上位法,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種類。
2015年最早通過的廣東增加了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不正常運行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等。
除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情形外,重慶還增加了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通過煙氣旁路、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有毒物質的;擅自將未經環境風險評估的場地土壤或者經環境風險評估認定的污染土壤轉移傾倒的等。
緊隨其后的四川除了在超標超總量的、通過煙氣旁路等或者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等三方面與重慶規定相同之外,還增加了無證排污的,以及將違法傾倒有毒物質擴充為“違法排放、傾倒和處置含重金屬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廢物等有毒物質的”。
新環保法實施后,短短時間兩次修訂條例的上海,除了無證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污、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外,還增加了違反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或者對危險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違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的等。
2018年最新通過的安徽環保條例則增加了在城市市區從事一些活動產生噪聲污染的,處罰后拒不改正將被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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