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3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吳興大慶橋龍洲絲織廠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將噴水織機生產廢水通過車間管道排放至廠區北側無防滲漏措施的水塘中進行貯存,廢水滲漏至地下造成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吳興區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9.2萬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吳興區湖州甬邦紡織品織造有限公司
未批先建并投產案
2017年6月1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甬邦紡織品織造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化纖絲織品織造項目未經環保審批同意,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現場檢查時污染物防治措施未全面落實,主體工程已正式投入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吳興區環保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該項目生產,并處罰款人民幣3.3萬元。
南潯區湖州賽歐木業有限公司
未安裝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17年8月24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賽歐木業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實木地板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廢氣無組織排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南潯區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7.4萬元。
南潯區湖州雙林商標制帶廠
違反環保“三同時”案
2017年8月25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雙林商標制帶廠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商標制帶涂層節能改造項目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物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現場檢查時污染物防治措施未全面落實,主體工程已正式投入生產。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南潯區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該項目生產,并處罰款人民幣7.5萬元。
德清縣康介山礦業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采取粉塵控制措施案
2017年7月31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德清縣康介山礦業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南礦區碼頭料庫北大門敞開,料庫內石粉傳輸帶正在進行下石料作業,庫區內粉塵較大,部分粉塵通過敞開的北大門無組織排放至外環境造成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德清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9.2萬元。
浙江德清金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違反環保“三同時”案
2017年7月1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德清金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年產3億片PTC發熱片項目所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于2016年8月建成并擅自投入生產。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德清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該項目生產,并處罰款人民幣7.65萬元。
長興澤陽道路設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17年7月28日,環境執法人員對長興澤陽道路設施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1臺壓機正在生產,但生產廢氣綜合處理設施的后段水噴淋處理設施水泵未開啟,導致水噴淋廢氣處理系統未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長興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6.05萬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長興升能金屬制件噴涂有限公司
違反環保“三同時”案
2017年8月1日,環境執法人員對長興升能金屬制件噴涂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新增的洗衣機配件噴塑,機械配件噴塑、金屬護欄技改項目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于2016年9月擅自投入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長興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該項目生產,并處罰款人民幣11.975萬元。
安吉縣浙江國星風能科技有限公司
違反環保“三同時”案
2017年8月21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國星風能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鐵塔生產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至今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已擅自投入生產。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安吉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該項目生產,并處罰款人民幣4.5萬元。
安吉縣湖州遠通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向水體排放堿液案
2017年8月25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遠通通訊器材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廢水收集池東側有一處滲漏,部分廢水滲入圍墻外林地小水溝。經采樣檢測,滲漏點水樣pH值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安吉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罰款人民幣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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