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加強美麗河湖建設的指導意見》(浙水河〔2018〕14號)(以下簡稱《意見》),已于2018年5月28日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臺背景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努力建設美麗中國,把我國建設成為生態環境良好的國家。省十四次黨代會提出,著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開展美麗浙江建設行動,全方位推進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保護。加強美麗河湖建設,著力補齊防洪薄弱短板、保護與修復生態環境、彰顯河湖人文歷史、提升河岸景觀品位、增強河湖管護能力,還老百姓清水綠岸、魚翔淺底的景象,是夯實美麗浙江“大花園”生態底色的重要舉措,是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必要組成,更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為加快推進美麗河湖建設,依據《浙江省美麗河湖建設實施方案(2018-2022年)》有關要求,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意見》主要內容
(一)重點把握美麗河湖治理關鍵要素
河湖防洪安全建設。一是系統考慮防洪安全。根據有關規劃防洪排澇要求和存在的防洪安全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統籌考慮,不應簡單從高程是否達標確定防洪工程措施。二是合理建設堤岸工程。應從安全、生態和綜合功能等方面綜合考慮堤岸工程建設。三是合理建設堰壩工程。應從穩定河勢、灌溉引水、改善生態等方面充分論證堰壩工程建設的必要性,特別注重堰壩下游消能和與堤岸連接處的安全措施,切忌過度筑堰影響防洪安全和河流生態。
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一是加強河湖生態調查。宜在河湖治理設計前對河湖常年水質變化、常年水量情況、空間形態等情況進行針對性調查,指出具體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提出初步建議。二是修復河湖空間形態。系統考慮河湖空間形態修復,平面上,對直線化、規則化的河湖岸線盡量優化調整;對山丘區河流因采砂等原因留下的深坑、亂灘應進行修復整理,營造灘、洲、潭等多樣化的生態空間。三是保證河湖生態性水量。應全河段分析生態性水量問題,確保河湖生態健康。四是采取合理的植物措施。應結合岸坡穩定、生態修復和自然景觀要求采取植物措施,構建河岸帶緩沖區,宜林地段應結合堤岸防護營造防護林帶,注意區分平原水系、山區河濱帶、洲灘、濕地、城鎮區、村莊、田野等不同河段的植物配置區分。五是科學清淤疏浚。河湖所沉積底泥是重要的污染源,又是水生態環境的有機組成部分,應科學分析、合理確定清淤方式和清淤規模,避免清淤過度。
河湖管護設施建設。一是完善監測、監控設施。要針對山丘區與平原區不同重點河段面設置合適的檢測設施,在水位流量監測點、管理房等河湖重要位置布設必要的視頻監控設施。二是完善管護標識標牌。探索建立涵蓋安全警示、河湖長制、等標識標牌系統,盡量結合各地特色,做到美觀、耐用。三是合理設置管護用房。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造價計價依據(2010)》有關規定,增設必要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功能應盡可能多樣化,遵循節能、綠色、環保等原則。四是保持防汛管護道路暢通。通過進一步結合新建堤岸道路、鄉村道路等,貫通防汛搶險道路,滿足河流巡查管護等需要,同時盡量兼顧沿河沿湖兩岸居民生產生活的需求。
親水便民設施建設。一是合理布設濱水濱岸慢行道。慢行道宜利用堤岸進行布設,堤岸頂慢行道可結合防汛道路,堤岸腳部慢行道應結合防沖功能布置,并考慮行人的安全與舒適度。二是合理建設濱水濱岸小公園。在重要節點處可結合需求在居民集居區域或結合古橋、古堰、古樹、古村落等布置濱水濱岸小公園,適當考慮居民休閑、健身、文化交流、觀賞等綜合功能。三是合理布置親水便民配套設施。親水便民設施可充分結合居民需求,設置合理的如河埠頭、小碼頭、垂釣點等設施及公共基礎設施。
河湖水文化建設。一是開展河湖文化專項調查。河湖文化挖掘和文化設施建設是美麗河湖建設的重要內容,可通古河流工程和古治水人、治水事;當代現代河流特色工程、治水事跡;河流腹地的流域人文;特色創新類文化等四方面開展調查研究。二是保護傳承展示古代水文化。對古橋、古堰等古水利工程以及古代治水人物、故事、詩詞文章進行挖掘整理,對現存的古跡進行保護、修復和文化設施建設,對已經不存在的重點古工程,可考慮進行文化藝術性展示。三是彰顯當代現代治水成效和治水精神。對當代現代河流上的特色水利工程的基本情況、成效以及建設人物、故事等進行文化藝術性展示。四是特色創新類文化。根據規劃或概念方案確定的河湖特色定位,打造有文化記憶、詩情畫意、休閑野趣、浪漫情懷、健康生態等主題的河湖特色。五是文化設施策劃與展示。需要選擇合理的位置、形式、內容,通過石、碑、亭等形成展示物、字、圖、文、影等,并且符合美觀性、易讀性和耐久性要求。六是其他工程建設。為進一步提升河湖治理成效,河湖治理設計、建設還可包括水污染防治、產業配套、市政公園、景觀提升等非水利功能的內容。
(二)加強美麗河湖建設項目過程管理
明確職責分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河湖治理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督指導,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方案。
強化過程管理。在規劃階段,應充分體現民生水利、資源水利和生態水利等現代化水利要求,積極踐行多規融合,在保障流域防洪安全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河湖的綜合效益。在可研初設階段。應按照河流規劃、概念方案有關要求,進行系統設計,禁止未做防洪、生態、文化和社會服務需求等深入調查就倉促開展設計工作,不應將河湖治理設計簡單地歸結為堤岸、堰壩工程或景觀工程的設計。在工程建設階段。應按照“高水平、高質量”建設美麗河湖要求,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并落實整改措施,加快推進工程建設和驗收工作。
三、適用對象、期限
本指導意見主要適用于我省主要江河、主要平原排澇、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管理各環節,清潔小流域、山洪溝治理、清淤整治(農村河溝)、圩區整治等河湖治理項目應參照執行,自2018年6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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