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7月25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陳秋杰 通訊員 俞曉勤)近日,禹越鎮綜合行政執法中隊以社會服務折抵罰款的形式,完成了對一位非法捕魚人員的處罰。據悉,這也是該鎮首例社會服務折抵罰款處罰案件。
據介紹,當天,執法中隊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有人在禹越鎮振興公園西公港水域用漁網捕魚,考慮其涉嫌違反了《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不得在城市、鎮建成區的禁止水域內進行洗澡、游泳、洗滌、捕撈等活動”的規定,執法人員立即立案查處。
經調查取證,當事人徐某承認自己在公園西公港禁止水域從事捕撈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擬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佰元的處罰,并主動告知5月10日起,違反《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相關法律規定,有罰款處罰的情況,可申請社會服務折抵罰款處罰。
鑒于當事人是第一次違法規定,且當時立即停止進行捕撈,禹越綜合行政執法中隊通過了徐某關于社會服務折抵罰款處罰的申請,并聯合禹越鎮木橋頭村村委會,組織違法行為人參加了兩小時的社會服務活動。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違法行為都能適用社會服務折抵罰款處罰?!睋ぷ魅藛T介紹,目前僅適用于《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處罰,即涉及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的;在城市、鎮建成區的禁止水域內進行洗澡、游泳、洗滌、捕撈等活動的;以擺放物品、清洗車輛等方式妨礙道路公共停車泊位使用的;在住宅小區內駕駛人停放機動車時占用綠地的等相關違法行為。
另外,違法行為人符合初次違反條例、違法情節輕微、罰款金額在200元以下等條件,可自愿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服務一小時抵50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多次進行,但是每次社會服務不能少于1小時。
工作人員坦言,處罰的目的是糾正不文明行為,通過違法人員參與社會服務,激發其換位思考,反思自身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從而改正錯誤。社會服務折抵罰款也折射出城市管理理念的進步,通過不斷創新管理模式和方法,讓執法更文明更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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