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與紹興某建筑工程公司簽署了一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公司以貨幣賠償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去年底,有群眾反映稱紹興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豐惠鎮三溪村仰天湖山塘整治工程施工中存在濫挖開采、倒賣國家資源等問題。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現場踏勘了解情況,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已開挖的山體進行測繪核查。在核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涉嫌超紅線范圍開挖,相關部門立即責令其停工。
今年4月,紹興市生態環境局紹興分局對該公司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和評估。在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清晰,損害依據、賠償責任明確的情況下,公司最終同意支付環境損害賠償費用3萬多元。
“這是上虞區今年披露的首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選擇替代性修復的方式,對企業起到環保警醒作用,有利于提高企業和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營造“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
自2016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以來,該局已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14起,相關責任方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617.75萬元。
為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落實生態環境損害應賠盡賠原則,修復因資源環境違法案件造成損害的生態環境,今年,上虞區還建立資源環境違法案件違法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一案雙查”機制,生態環境和公安、檢察、法院、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多部門開展協作,在對資源環境違法案件進行行政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調查處理同時,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調查評估和處理,同步追究違法行為人行政與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下一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將持續強化部門協同合作,穩步高效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理,用法治之力守護上虞的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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