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污染生態環境,不僅要受罰,還要賠償。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與14名傾倒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當事人簽訂了一份金額高達354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且湖州市長興縣法院依申請對該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
至此,該案件不僅是湖州首例達成協議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也成為浙江省范圍內賠償義務人數量最多,賠償金額較大的一起典型案例。
據了解,自2017年上半年開始,楊某等14人利用車隊,多次將垃圾裝運到長興縣南太湖產業集聚區老虎洞村亞太項目南側山體腳下實施傾倒。
根據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出具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傾倒的垃圾及滲濾液中含有鉛、鋅、鉻、鎳等重金屬,擴散至周邊,使得土壤環境受到損害。
為此,楊某等14人均依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罰,并且當地政府開展了大量垃圾處理及土壤修復工作,共花費了354.945萬元,包括防止污染擴大、垃圾清理、現場數量勘測、土壤污染調查以及受污染土壤處置等費用。
破壞生態環境,不能一罰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誰污染誰埋單,誰破壞誰治理”?2018年5月,浙江發布《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引入磋商制度,通過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利益相關主體等平等對話,平衡各主體的利益,從而破解“個體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困局。
該案件正是通過引入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在長興法院的見證下,賠償權利人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與14名賠償義務人開展多輪磋商,最終雙方達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
簽約當天,14名賠償義務人已支付賠償款101萬元。雙方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就賠償款后期履行方式作出約定,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共同向長興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今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長興縣法院行政(環資)庭庭長魯驊告訴記者,“磋商先行,司法保障”這一做法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生根的一種表現,不僅彌補了強制性行政手段和公益訴訟的短板,更是踐行“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現代環境法理念,讓損害者承擔責任,讓青山綠水得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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