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衢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衢州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向社會公布,將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是一種以黑火藥、硫磺等為主要成分的危險物品,其燃放所產生的有害氣體、粉塵、噪音會對人體和周邊環境產生危害,對大氣造成污染,也存在較大的傷人或火災事故等安全隱患。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我市于2017年啟動了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法規的立法工作,將該部法規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當年立法計劃的重點調研項目,由市公安局組織調研、起草。
《規定》在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了各界群眾意見,積極回應群眾關切,重點對煙花爆竹的定義、適用范圍、政府和部門職責、禁止經營、燃放區域、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者的義務等作出具體規定。
煙花爆竹禁止經營、燃放區域的確定綜合考慮了城市建成區人員密集場所較多,基于消防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規定》第四條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建成區外的其他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規定》第五條對暫時還沒有劃入禁止經營、燃放范圍的區域中的一些特殊點位及其周邊50米設定了禁止燃放規定。比如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保護范圍、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宗教活動場所、旅游景區、商品交易市場、公園、公墓等地點及其周邊50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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