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桂林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條例》內容主要包括適用范圍、政府及其部門職責、禁燃區的劃定、煙花爆竹的燃放銷售、相關義務等事項,共21條。7月30日上午,我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的主要條款內容進行解讀。
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為加強源頭治理,《條例》的一大特色是禁燃和禁售并舉。《條例》明確規定了桂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廟嶺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廟嶺互通至池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頭互通至馬面互通、桂林繞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馬面互通路段組成的環道(簡單說就是桂林繞城高速)以內象山區、秀峰區、疊彩區、七星區、臨桂區、雁山區、靈川縣的城鄉區域(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在此規定區域以外的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學校、車站等地點,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此外,《條例》通過授權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區域及時間的方式確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為縣級人民政府繼續對禁放區域作出補充性規定留有余地。
在加強禁燃和禁售的同時,《條例》還堵疏結合,增加了有關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的銜接性規定。根據《條例》,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地點以外,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地點和種類,并向社會公布。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地點以外,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節日和婚喪喜慶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是最為經常的現象。針對這一情況,《條例》除對燃放者提出禁放要求外,還對婚喪喜慶活動的服務者、酒店(賓館、飯店)經營者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也規定了責任義務。《條例》規定:“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不得提供煙花爆竹燃放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規定,《條例》將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提供燃放服務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管理者,未履行勸阻或者報告義務,并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應予以罰款處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監督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生態環境、教育、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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