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7月10日訊(通訊員 俞沖 葉潔 浙江在線記者 李世超) 近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與14名傾倒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當事人簽訂了一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金額高達354萬元,長興法院依申請對該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據了解,自2017年上半年開始,楊某等14人利用車隊,多次將垃圾裝運到長興縣某山體腳下實施傾倒。根據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出具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傾倒的垃圾及滲濾液中含有鉛、鋅、鉻、鎳等重金屬,并且擴散至周邊,使得土壤環境受到損害。前期,當地政府為垃圾處理及土壤修復花費了354.945萬元。
破壞生態環境,不能一罰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誰污染誰埋單,誰破壞誰治理”?2018年5月,我省發布《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引入磋商制度,通過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利益相關主體等平等對話,平衡各主體的利益,從而破解“個體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困局。
該案件通過引入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在長興法院的見證下,賠償權利人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與14名賠償義務人開展多輪磋商,最終雙方達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這是實施方案出臺后,湖州市首例達成協議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也是全省范圍內賠償義務人數量最多、賠償金額較大的一起典型案例。
據了解,簽約當天,14名賠償義務人已支付賠償款1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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