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縣生態環境部門對兩起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其中,一起為一大型廢水排放量較大的A企業超標1.38倍排放總磷,另一起為一小型廢水排放較小的B企業超標1.43倍排放氨氮。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條款,參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負責案件調查的部門提出分別給予兩違法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擬處罰建議。
在集體討論中,有部分同志認為:對B企業的處罰過重,雖然B企業超標倍數要稍微高于A企業,但是B企業廢水排放量還不到A企業的1/10,因此,給以B企業與A企業同樣的處罰不合理。
筆者比較認可上述看法,因為這符合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
據筆者觀察了解,當前,有為數不少的環境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理超標排放污染物類案件時,僅僅以“污染物超標倍數”來量罰的現象相對普遍。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也明確規定,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作為環境執法部門及人員在調查“超標排放污染物”類似違法行為時,如何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增強環境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呢?核心關鍵就是要把“超標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為影響、破壞調查得更加準確。不能簡單地僅僅以“污染物超標倍數”作為量罰的參考。
“天下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從宏觀來定性兩個違法行為,可能出現“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然而,從微觀來具體調查認定一個違法行為,它都會與其他類似違法行為在“量”上有一定的差別,甚至是較大差別。
筆者認為,除了調查“污染物超標倍數”外,還要對污染物排放量,其他污染物種類及排放,當事人對已排污染物采取的補救措施,是否已對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等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細化的調查認定。
總之,建議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避免僅把一份監測報告上的污染物監測數據,作為處罰量罰的唯一參考。要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找到每一個違法行為的不同之處、特殊性,在提高案件調查精準度的基礎上,有效確保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的公平合理性。
作者單位:山東省莒南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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