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就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中的具體問題,生態環境部在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后,近日函復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一是關于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
建設項目在發展改革部門按一個建設項目進行核準、備案,但實際中分期建設的,對項目開工前已取得核準、備案文件,且核準、備案文件中明確說明該項目是分期建設的,可以依據《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環政法〔2018〕8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當期工程總投資額作為處罰依據;對項目核準、備案文件中未明確該項目是分期建設的,應當以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作為處罰依據。
二是關于已經基本建成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
建設項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屬于仍處于建設過程中,應當依據《指導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認定其總投資額。
《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對正在建設過程中的建設項目,不能根據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投資額認定該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第六條規定,對已經全部建成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能夠證明項目實際投資額與審批、核準文件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據該建設項目實際全部投資額認定總投資額。
相關法條
新環評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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