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近日在全省率先出臺《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對各級黨委、政府如何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規范并加強生態環境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改革實施后,宜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實行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宜春市政府工作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副局長和其他處級干部,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負責提名并會同宜春市委組織部進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見后,提交市委和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局長提交市人大任免;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副書記及黨組成員,由省生態環境廳黨組征求市委意見后審批任免。
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整體統一上收至宜春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局派出機構,人、財、物統一由市級保障,領導班子由市生態環境局任免。市、縣兩級生態環境監察職能由省生態環境廳統一行使。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強化現場生態環境執法,現有生態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劃歸市生態環境部門,在市生態環境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生態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宜春市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在整合相關部門人員后,隨同級生態環境部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縣(市、區)生態環境局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加強對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配齊配強人員力量。
宜春要求在全市、縣范圍內調劑增加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編制,充實生態環境監管力量,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生態環境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等問題,逐步解決編制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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