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應當投保,卻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并通過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對其環境信用進行評價。”這是山東省臨沂市在《臨沂市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做出的明確要求。
為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推動新舊動能轉換,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沂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臨沂監管分局日前聯合印發《辦法》,對應投保企業類型、保險責任范圍、賠償措施等作出詳細說明。《辦法》自今年3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明確投保企業類型
實行浮動費率機制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有‘綠色保險’之稱,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是為企業發展增加一道安全門。”臨沂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根據《辦法》,臨沂市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制造的企業,從事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作業的企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的企業;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有重金屬排放的企業;化工、冶金、火電、焦化、造紙、印染等行業的排污重點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同時鼓勵范圍以外的企業自愿投保。
《辦法》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包括第三者人身損害賠償、第三者財產損害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應急處置費用等方面。按照全省統一的保險條款、基礎保險費率及其調節系數執行。
保險實行浮動費率機制,一個保險周期為3年,保險合同每年一簽,上一周期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續保保費實行優惠,累計優惠不超過30%。上一周期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續保保費在基準費率上實行上浮,累計上浮不超過30%。
《辦法》將企業環境風險級別分為一般環境風險、較大環境風險、重大環境風險三類,同時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責任限額,建立合理的環責險保費分類、分級價格體系。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期限為1年,投保企業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企業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按照《辦法》,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前對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并出具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應當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發現環境安全隱患后,投保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
劃定雙方賠償責任
可自主選擇第三方評估
《辦法》明確,投保企業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受害者向企業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應當由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提出賠償時所承保的保險公司依法在環責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但是,也有一些情形,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環境污染犯罪直接導致的損害;故意采取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導致的損害;被排查出的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直接導致的損害以及法律法規確定的可以不予賠償的其他情形。
《辦法》提出,各保險公司和企業可以從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山東保險監管機構建立的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損害評價鑒定機構信息庫、山東省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損害評價鑒定專家庫中選取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
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企業或者受害者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污染事故、損害等文件或者資料,不得以此作為保險事故核定或者理賠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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