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人民法院近日宣判該縣首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檢察機關所有訴訟請求均獲法院判決支持。
2017年11月份以來,王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位于莒南縣相溝鎮駐地劉某某的大院內建設利用危險廢物為原料的煉油廠并招聘煉油工人張某某、劉某某、耿某某、張某等6人非法煉油牟利。
其中,朱某某、高某某負責向王某某提供煉油原料危險廢物廢油土、廢油沙,王某作為技術員帶領工人煉油。
至2018年3月19日,王某某、王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廢油土、廢油沙400余噸煉油,提煉出48.5噸油對外銷售牟利,煉油后的剩余蒸餾殘渣343.979噸,未處置的廢油土27.72噸、廢油沙20.89噸。
經莒南縣環保局檢測認定,該廢油土、廢油沙屬于危險廢物,嚴重污染了環境。經莒南縣環保局委托臨沂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對該非法行為造成的環境直接損失及治理費用進行評估,修復費用為23.6萬元,危廢處置費用2158238.5元。莒南縣環境保護局支付本次鑒定評估費49794元。
莒南縣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該起案件的當事人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于2018年11月13日起訴至莒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12月25日,莒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1名被告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三年到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緩期執行,并處12萬元到1.5萬元不等的罰金。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訴求全部獲得了支持。
目前,23.6萬元的環境修復費用及49794元的鑒定評估費用已繳納完畢,危險廢物正在處置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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