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日前印發《關于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提高污染物排放統籌標準,實施生態環境高質量指標考核獎勵。
據了解,江蘇曾于2016年印發《關于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決定“十三五”期間在全省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的財政政策。政策實施對象為全省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從2017年起,將各市、縣(市、區)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磷、總氮、揮發性有機物等七項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考核掛鉤標的,由省財政收取污染排放統籌資金,并實行考核返還和環境質量達標獎勵。
此次調整,從2018年度開始,將七項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掛鉤標的統籌標準分別提高500元,即蘇南、蘇中、蘇北分別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統籌資金。
此外,從2018年度開始,將“環境質量達標獎勵”調整為“生態環境高質量指標考核獎勵”。對達到省定任務的市、縣(市、區),獎勵指標由PM2.5、AQI和考核斷面達標率三項,調整為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PM2.5年均濃度、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地表水功能區達標率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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