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當庭公開宣判南平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連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判令被告連某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136.4萬元。此前,被告連某因濫伐林木罪被浦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連某在2012年8月~2013年10月間,先后從他人手中購買浦城縣“麻鋪”“焦塢垅”“白源”“白沙崗”“大山鋪”等五片山場的林木,在未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濫伐上述5片山場的林木,其中國家級生態公益林61畝,縣級生態公益林61畝,造成林木植被嚴重破壞。經鑒定,連某濫伐森林造成生態服務功能損失136.4萬元。
南平中院一審宣判:被告連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36.4萬元,該款用于本案的生態環境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環境修復;被告連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公益訴訟起訴人南平市人民檢察院鑒定費用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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