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12月3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黃珍珍 通訊員 陳藝尹 陳俊如) 7個多月前的一個凌晨,縉云縣東渡鎮小仙都村村民傅某正在家門口忙著處理剛捕撈起的溪魚。此時的他沒有想到,為了這7.4公斤的溪魚,他要通過444小時的公益勞動來“彌補”被自己破壞的漁業生態。
11月29日,一起特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麗水市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傅某被判決以“勞務代償”完成生態修復。今年以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屢見不鮮,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后,民事訴訟部分往往都是靠經濟補償來處理。為何傅某這起案件,會被判決以“實際勞動”來抵補生態環境損失的修復費?
今年4月10日深夜,傅某在村里的小溪內放置四只捕魚的地籠網,分兩次捕撈溪魚共計7.4公斤。4月14日凌晨,東渡中心派出所民警潘韜、李冬在巡邏中當場查獲正在處理溪魚的傅某。因正值禁漁期(3月20日至6月20日),傅某的捕撈行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縉云縣水利局漁業專家稱,此時溪魚正在產卵繁殖,非法捕撈會影響附近水域魚類正常繁衍并對溪流生態系統造成危害。漁業專家在關于此案的生態修復意見書中,建議傅某按非法捕撈水生生物價值的30倍進行賠償,繳納6655元用于漁業生態修復。
然而在辦案過程中,傅某告知,他是村里的低保戶,家中還有女兒需要撫養,無法支付漁業資源補償費。縉云縣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考慮到被告的實際情況,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用勞務來代替經濟補償。最終,該案經過麗水市中院審理后判決如下:被告傅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至2019年12月底前,提供總計444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計算標準根據縉云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工資水平15元/時),以彌補其漁業生態資源修復費用。
據了解,等判決生效后,傅某將在村里公共場所進行垃圾清理,并在明年禁漁期對所在村村民進行相關法律宣傳及環境保護巡查等公益勞動。為了確保“勞務代償”事項有效落實,經傅某所在村村委會同意,該項勞務執行由村委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其間法院將不定期回訪勞務情況。
麗水市中院相關負責人認為,相較以往的“補植復綠、繳納資金”等替代性修復方式,以“勞務代償”展現了恢復性司法的人情味,也豐富了生態修復責任承擔方式的多樣性,有效擴大了生態保護“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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