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在滿足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時,從受理到審批‘只跑一次’,確需溝通對接的,可采取電話、電子數據傳送、快遞等多種方式。”
“環評專家有重大失誤、遺漏、不負責任或者故意隱瞞有關問題的,視情況采取全省通報批評、約談、暫停專家資格或剔出專家庫等處理措施。”
山東省環保廳日前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
《辦法》明確了環評審批監管的受理、審查審批程序、生態保護紅線審查、審查重點、事中事后監管等環節的具體辦理流程。同時,對各環節工作人員和專家等提出明確的紀律要求。
對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新 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等,納入綠色通道
記者了解到,該《辦法》適用于除輻射類之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審批堅持科學決策、依法依規、集體研究、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在滿足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時,從受理到審批做到“只跑一次”,確需溝通對接的,可采取電話、電子數據傳送、快遞等多種方式。
各級環保部門和環評技術評估機構對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等重點項目,應當主動服務,提醒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從“山東政務服務網”中介超市中選擇環評機構并委托開展環評工作,并在各個環節積極向建設單位提供環保政策支持和技術評估服務。各環評機構應當加強質量管理,積極開展環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務。
省環保廳受理人員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山東環境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按照審批權限或政策規定,不屬于省環保廳審批的事項或者不能審批事項,以及限批區域、流域內涉限項目,不予受理。
受理人員將初審合格的報告書,即轉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評審服務中心進行技術評估。對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等,納入綠色通道,實行容缺受理、隨時研究、優先辦理。
對確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 紅線區的民生保障項目,編制環評專章
根據《辦法》,山東省環保廳對受理后的報告書,按照技術評估、審查審批、公示批復公告等程序開展。
技術評估由山東省環境評審中心組織實施,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評估報告,如需修改完善,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
審查審批方面,《辦法》特別對于生態保護紅線審查提出明確要求,對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公路、鐵路、輸油輸氣、軌道交通和調水等重大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早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及時與相關主管部門和技術單位溝通、銜接,編制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影響專章,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需要穿越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分別報國土資源、住房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對需要穿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的,隨報告書一并審查。
另外,針對審查重點,《辦法》規定,省環保廳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
將排污許可制作為落實固 定污染源環評文件審批要求的重要保障
《辦法》規定,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由山東省環保廳環評處和省環境評審中心組織報告書質量考核,開展抽查復核。對于發現報告書存在重大原則性問題的,按照規定從嚴處罰,還將加強對專家的管理,實行動態調整。
根據《辦法》,各級環境執法機構應當在日常管理中監督項目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執行“三同時”制度情況。省環境執法機構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省環保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將排污許可制作為落實固定污染源環評文件審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實環評批復要求特別是“上大壓小”“上新壓舊”“上高壓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減替代的,各級環保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需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工作。納入排污許可制管理的建設項目,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臺賬記錄和自行監測等情況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內容。
山東省環保廳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和專家要熱情、嚴謹、高效服務,嚴禁吃拿卡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自覺維護環保人員形象。對違反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對市、縣環保部門及技術評估機構在環評技術評估、審查、審批中出現違規行為的,采取責令整改、通報、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于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差的環評機構,省環保廳每季度向社會公布。
對于日常考核和抽查中發現的環評機構弄虛作假,致使環評文件失實的,報生態環境部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相關情況記入環評機構誠信記錄。
環評專家有重大失誤、遺漏、不負責任或者故意隱瞞有關問題的,視情況采取全省通報批評、約談、暫停專家資格或剔出專家庫等處理措施。
對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審批延誤以及申報材料不實造成審批失誤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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