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分類處置等工作有望有法可依。
近年來,寧波市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試點,取得了積極成效,然而對照國家、省委、省政府關于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著居民分類投放認識不足、分類設施不完善、收運作業不規范、分類處置設施建設不平衡、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尚未確立等問題,急需立法予以推行和解決。
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從固化各項行之有效的措施,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角度出發,決定把《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列為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項目,并計劃提交明年初的市人代會大會審議。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人受市政府委托在會上作了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條,對適用范圍、生活垃圾分類基本標準、部門職責分工、分類投放管理、分類收集運輸管理、分類處置管理、配套設施建設、教育引導和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相應的規范。
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將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類”作為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標準。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基本標準,制定適合本地的生活垃圾分類具體類別,并向社會公布。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必須作單獨的類別分類管理。
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的義務,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第十九條規定,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的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分類收集、運輸。農村地區產生的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分類收集、運輸。
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有害垃圾由危險廢物綜合經營企業,采取無害化方式處置;易腐垃圾由餐廚垃圾、廚余垃圾處置企業,采取生化處理等方式處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采取循環利用等方式處置;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焚燒企業,采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置,或者由衛生填埋場所進行填埋處置;裝修垃圾由建筑垃圾處置企業,采取資源化利用等方式處置,或者由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處置。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處置方式,但因應急情況處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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