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講“基礎不牢,地動山搖”。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頂梁柱,監測數據出現問題,不僅會誤導治污決策,也會嚴重影響政府的公信力,打擊公眾對于治理污染的信心。為保障監測數據質量,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然而,監測數據造假案件卻屢有發生。因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而被問責、約談、判刑,屢見報道。有的是偷梁換柱,篡改偽造監控數據;有的是搞“陰陽臺賬”,兩本數據哄騙人;有的是暗度陳倉,偷換樣本蒙混過關;有的是圍著監測點“治污”“戴口罩”、噴水霧無奇不有。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國家對各地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問責力度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出于考核的壓力,有些地方行政部門干預環境質量監測數據。臨汾、西安的監測數據造假案皆屬于這種情況。二者不同之處在于臨汾的數據造假有國家購買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人員參與,用專業的技術手段造假數據。
除了政治站位不高,缺乏責任擔當等個人因素,經過調研發現,目前影響監測工作進行的主要障礙還有一系列機制、體制因素:
一是缺乏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目前環境監測在法制化建設進程中滯后,尚未出臺統一的、專門的環境監測法律、法規。現行法律對環境監測的規定比較分散,一些法律法規中環境監測工作界定出現交叉,對環境監測屬性、定位、管理、規范、處罰等長期依靠部門行政指令規范,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管理的權威性和規范性。
二是缺乏對社會監測資源的監管制度。2015年以來,大氣和地表水國控網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后,其運行維護工作是通過購買社會服務而完成的。可以說,這為社會化環境監測與自動監控系統運營服務的企業開辟了一個較大的市場。但目前對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缺乏法律支撐。現行法律法規并未明確授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社會化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目前,僅能由質監部門根據計量法的授權對取得資質認定的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分析測試等環節開展監管。對于環境自動在線監測和影響環境監測數據的布點、采樣等關鍵環節出現的弄虛作假問題,則由于其超出了質監部門的執法邊界而難以進行查處。此外,一些第三方監測機構投入不夠,硬件設施不能滿足業務開展需要;技術人員的流動性強,檢測能力不穩定;工作不規范,甚至弄虛作假,篡改實驗數據;無序甚至惡意競爭,中標價明顯低于成本支出等都影響監測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是環境監測機構監管部門職責不清。各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和質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存在職能交叉。在各省的監管實踐中,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環境監測機構問題,只能移交質監部門進行處理,且缺少相應的移交和反饋機制。因此,各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只能聯合質監部門開展監管工作,監管工作的靈活性、覆蓋面難以保證。
四是生態環境監測監管能力不足。長期以來,我國生態環境監測在實際工作中承擔許多行政職能工作,但其職能配置卻一直作為行政部門的技術支撐,監測執法監管能力發展受到嚴重制約。各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開展的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工作,大多是從環境監測技術人員中抽調力量,缺乏一支穩定的行政監管隊伍。此外,部分基層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用于環境監管工作的現場監測設備投入少、維護少、更新慢,硬件水平有待提升。人員和設備的不足,制約著監管工作的全面開展。
為切實破解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建議:
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明確環境執法監測、環境質量監測、環境應急監測和預測預報等職能的政府屬性和執法地位。盡快出臺《環境監測管理條例》,通過立法賦予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管權、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資質認定權和環境監測專用計量器具的計量管理權,為開展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構建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責任體系。
按照“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的原則,厘清部門權限,明確環境監測事權,授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監測機構的統一監管。現階段,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聯合質監部門明確各方在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工作和環境監測專用儀器計量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彌補現有體制之漏洞。
三、加強環境監測機構監管能力。
依托其已有的環境監測技術力量,加強基層環境監測執法人才隊伍建設,形成一支穩定的基層環境監測執法隊伍,保障基層環境監測執法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各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加大對基層環境監測執法所需現場儀器設備的投入,并同時建立適用于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工作的調查取證程序和移交反饋機制,保障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工作的規范性。
四、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障長效機制。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中確定的行動是專項檢查,應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障長效機制,實現監測數據全過程質量控制與管理。
(溫香彩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物理環境監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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