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8月9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江帆)企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怎么辦?
按照去年新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不光罰企業,還得罰個人!然而,許多企業主對于這一新規定卻依舊陌生。
日前,衢州市環境保護局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規企業嚴厲打擊,對企業與法定代表人采取“雙罰”制,力求警鐘長鳴。
6月29日,衢江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某項目正在組織生產,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按照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批復要求建設到位,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僅隔半個多月,7月17日,衢江區環保局在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檢查中,又發現其通過審批的某項目中破碎、篩選(篩分)、輸送等生產工序未配套建設污染處理設施。
這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知情并負有責任。 主要負責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條例》的相關規定。
衢州市環境保護局根據調查情況,對上述二個單位分別罰款20萬元人民幣和對其法定代表人分別罰款5萬元人民幣,并限期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衢州市環境保護局將按照新《條例》的規定,繼續對其進行查處。
這兩個案件是新《條例》修訂后,衢州市環境保護局運用“雙罰”條款對違法企業和個人進行查處的案件,有利于降低企業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參與、縱容違法行為的可能性。
若按照修訂前的條例,兩個案件只能給予最高10萬元的處罰,而根據新的條例,在加大對企業處罰額度的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了處罰,改變了過去違法成本低的狀況,有力打擊了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法違規行為,提高了企業家“綠色發展”的意識。
新聞+:什么是“三同時”制度?
根據我國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加大了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上述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逾期不改的,罰款提升至“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將原來僅對建設單位“單罰”改為“雙罰”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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