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波市漁場修復振興暨“一打三整治”行動協調辦下發通知,對全面休漁期內的全市漁獲物(海水產品)的銷售監管工作出臺指導意見,要求所有入市漁獲物實行憑證銷售,經營者若無法出示相關合法性證明的,依法予以查處。
指導意見明確,在5月8日至8月1日的全面休漁期,合法捕撈的冰鮮或活體海水產品,包括釣具漁獲物,進口冰鮮漁獲物以及養殖(暫養)、冷凍海水產品等四大類,經營者必須出示相關銷售憑證原件方可入市買賣。
寧波市漁政執法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由于供應渠道的拓寬,特別是進口貨以及外省暫養貨的進入,今年伏休期寧波市海水產品的上市量較去年有所增加,品種也更豐富。但從最近兩次大規模執法檢查情況看,部分地區憑證銷售做得還不規范,個別經營戶存在打“擦邊球”行為。進入6月,海水產品市場“饑渴度”在上升,也是打贏伏休成果保衛戰的關鍵期。
根據要求,所有銷售憑證應載明銷售方(船名號、進口企業、養殖單位等)、購買方,漁獲物(水產品)品種、數量、銷售日期等信息。在全面休漁期,各類允許上市的海水產品,均須出示上述合法性證明、基本信息等材料,且信息真實性可進行追溯。不能出示合法性證明、基本信息等材料的,依法予以查處。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零售商要將漁獲物的銷售信息向市場舉辦者備案,批發商還要建立銷售臺賬。
此外,禁止休閑漁船、漁供船、休閑垂釣以及徒手捕撈所得的漁獲物進入各類市場、餐飲場所銷售。如有違規,依法查處。
指導意見還對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置違禁漁獲物,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各類市場、餐飲場所監管,對未按要求落實好憑證銷售管理的經營者、市場舉辦者,依法予以相應處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對流動攤販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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