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6月6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吳勇 通訊員 孟煥良 鄭婷婷) 隨意傾倒印染污泥、違規填埋工業固廢、禁漁區內非法捕撈、買瀕危動物泡酒、禁養區內辦養兔場……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6月5日是第47個世界環境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首部《浙江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及十大典型案例。近年來,環境資源審判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也通過具體案例對人民群眾起到了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白皮書顯示,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15756件,審結15103件,其中新收涉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件11件,審結8件。
今年3月22日,開化法院審結公益訴訟起訴人開化縣檢察院訴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一案。在這個我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開化法院就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庭審程序、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嘗試,受到廣泛關注。
恢復性司法和環保禁止令一直備受關注。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楊某清、徐某溪、楊某康在禁漁期間駕駛浙蒼漁01040號木質漁船至瑞安市齒頭山海域,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流刺網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作業,于當日15時20分許被瑞安市海洋與漁業局執法人員查獲,當場查扣禁用漁具、捕撈所得漁貨兩百余公斤。瑞安法院宣判其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當日,還向3名被告人送達了《海洋生態修復令》,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內投放2萬尾梭魚或鯔魚魚苗至指定海域;如未按要求完成補償修復工作,將由海洋與漁業執法部門代為完成,所需費用由被告人負擔。此后,在溫州市漁業局支持和市檢察院的監督下,瑞安法院工作人員監督3名犯罪人員在瑞安市飛云江口放養了3萬余尾魚苗。
生態修復是環境資源審判的重要理念,這一理念如何體現到審判工作中去?“浙江法院在處理破壞森林、漁業、水資源等刑事案件時,引導被告人通過承擔勞務、補植復綠、增殖放流、支付補償金等方式進行生態修復,并作為量刑依據予以考慮,發揮恢復生態和警示教育作用。”省高院副院長朱新力說。
據悉,溫州中院、龍泉法院等已探索設立獨立列支、獨立管理的環保公益專項基金或者資金賬戶,完善制度,確保款項專門用于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的修復。多地法院積極探索限期履行、勞務代償、第三方治理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承擔方式,通過補植令、放養令、修復令等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
針對環境資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相互交織,私益性與公益性交叉,法律學科與環境學科交融的特點,浙江法院近年來探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者專門辦理環境資源案件的審判團隊及合議庭,積極推進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者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歸口審理模式,不斷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白皮書顯示,2017年10月,省高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湖州、紹興、衢州3家中院以及8家基層法院也已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另外還有24家法院設立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團隊或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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