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湖州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在安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經查, 2016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夏某、夏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為種植白茶雇傭砍工擅自砍伐了位于安吉縣遞鋪街道馬家村小西塢山上的林木。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林地面積3424.3平方米,闊葉林幼樹 4372株,立木蓄積14.052立方米。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被告人濫伐行為破壞了當地林業資源,造成生態效益損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夏某某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此外,被告人濫伐行為造成了涵養水源、固碳制氧、防風固沙等生態效益損失,損害生態環境,致使公眾利益受損,應當根據專業機構出具的意見,采取補種樹苗,并保證成活的方式進行修復。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人夏某、夏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兩被告人共同在安吉縣遞鋪街道馬家村小西塢補植樹種565株,并當庭發出《補植令》,交付相關部門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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