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近日會同省環保廳、省發改委和省水利廳等四部門發布了《關于建立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立了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不同于以往的流域生態補償,《意見》以權責對等,合理補償為原則,著力于推進流域上下游之間的相互補償,不再單一依靠中央、省級財政給予的縱向補償資金。
《意見》提出,流域上下游縣(市、區)政府作為責任主體,通過自主協商,建立“環境責任協議制度”,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省級相關部門作為第三方,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實施給予指導,并對協議履行情況實施監管,同時對重點流域的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給予引導支持,推動建立長效機制。
在補償標準上,《意見》提出流域上下游地區根據流域生態環境現狀、保護治理和節約用水成本投入、水質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每年在500至1000萬元范圍內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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