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場建設環評審批需要具備條件,環保部今天發布的《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以下簡稱《原則》)予以明確。其中,針對年旅客吞吐量超千萬人次機場,《原則》提出了設置機場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以及在機場和主要聲環境敏感區設置噪聲實時監測系統的要求。
環保部指出,《原則》適用于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原則》規定,新(遷)機場建項目從聲環境、生態、水環境、土壤環境等環境要素方面開展了多場址方案環境比選,提出了必要的調整、優化要求。項目選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的可審批。
同時,對超標的聲環境敏感目標,提出了調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跑道起降比例等工程優化方案,提出了環保拆遷、建筑隔聲、周邊相關規劃控制及調整等措施后,對聲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機場周邊聲環境敏感目標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可進行審批。
《原則》對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保護鳥類遷徙也提出要求,其中的要求是,要調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優化飛行程序和跑道及起降比例,還要提出運營期燈光和噪聲控制、生態修復等措施;對古樹名木、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響的,采取了避讓、工程防護、移栽等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重要生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可進行審批。
“有場區供暖設施的,提出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針對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遠期)超千萬人次機場,結合飛機尾氣影響預測,提出了必要的對策建議?!薄对瓌t》說,在采取這些措施后,對環境空氣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可審批。
按相關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也是機場環評通過審批的一項原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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