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環保部召開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視頻會議,嘉興市設立分會場。記者從會上獲悉,盡管該制度今年在全國開始試行,但我市的桐鄉早在2014年就已經出臺相關實施意見,并得以先試先行。
1月起全國試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據了解,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并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方案的出臺,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通過全國試行,不斷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效率,將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有力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環境權益。
方案提出,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了解,在試點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礎上,今年1月1日起全國試行的方案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三是健全磋商機制,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確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桐鄉已先行試水
生態環境損害往往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尤其是具有污染易、修復難的特點,很多污染一旦造成,修復很難徹底。有鑒于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成了一種有效的兜底措施。
早在2014年5月30日,桐鄉就發布了《關于推進“生態有償、生態補償、生態賠償”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并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生態有償、生態補償、生態賠償”機制建設實踐探索。其中在推進“生態賠償”機制建設方面就明確,按照“誰污染、誰賠償”的原則,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因違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對公共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依法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2017年1月,因天然氣公司施工,引發大麻鎮運河北工業區污水管道污水外溢,桐鄉市生態辦就此環境損害事件召集多方進行協調磋商。在明確外溢點周邊環境損失和污染清理費用、管道維修費用等基礎上,施工方等分別承擔了上述賠償費用。
環保部有關人士也表示,目前,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后,需要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立法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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