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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今年起施行

發布時間:2018-01-09 09:13:50 來源:余杭晨報 記者 楊蘭 通訊員 陳波

秋冬之美/周銘攝

檢查污水管路

檢查雨污分流情況

  2018年1月1日起,新《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這是繼2014年新《環境保護法》、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又一個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專項法律。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審議通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新法堅持問題導向,將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規范化、法制化。

  余杭區環保局政策法規科負責人表示,新《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一百零三條,與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大了破壞水環境的懲處力度,強化了企業的環保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再次升級

  八種環境違法行為最高可罰100萬元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

  其中,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等八種環境違法行為大大提高了處罰力度,罰款金額起步10萬元,最高可罰至100萬,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如果違法情形再嚴重,還可以責令企業限產、停產整治,直至停業、關閉。構成破壞環境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

  申請的主體范圍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

  去向都要受監管

  排污許可制度是中央確定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具體內容。去年底經國務院批準,國辦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要把排污許可證作為固定源排污管理的基礎性制度。這次修法落實了中央生態文明改革的精神,有多處專門補充性規定:

  第一,進一步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主體范圍,也就是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具體的包括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的單位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單位,主體范圍進一步明確。

  第二,明確了排污許可證書中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了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這些最基本的要求。在工作中還包括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監管要求。

  第三,對持證單位的基本義務做了明確要求。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取得了許可證,必須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排污,也就是禁止違證排污。

  持證單位需自行監測數據

  并確保真實準確

  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行為

  將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了持證單位的自行監測任務,持證單位要自行監測,重點排污單位還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監控的平臺聯網,這些信息要實時向社會公開。

  新法還相應明確了法律責任,沒有安裝監控裝備或者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或者沒有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會被處以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將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如果用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的,由此發生污染,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會構成刑事犯罪,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這里有行政的處罰,有刑事的處罰,還可能導致企業的停產整頓,這一套組合拳下來,對監測數據造假將會產生足夠的震懾力。

  明確化學品生產等企業

  應當采取防滲漏措施

  監測地下水質

  防止地下水污染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保護地下水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要求,新法指出: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同時,新法還對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的防滲漏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提高對阻撓環保執法

  懲治力度

  拒絕環保執法

  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款

  企業拒絕、阻撓、不配合環保檢查的事件在日常執法中常有發生,此次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拒絕、阻撓環保執法的具體情形,如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環保部門在執法中一旦發現企業有上述情形,可直接對企業處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

  另外,新法還規定,企業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環保部門在復查時,發現企業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實施按日計罰。

標簽:水污染防治法;排放;修訂;處罰;污染物責任編輯: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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