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勘探開發過程、鉆井、作業等過程中產生的大量落地原油以及聯合站的污油泥,對環境會產生極大的危害,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近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傾倒污油泥污染環境案一審宣判,經靈武市人民法院審理,涉案9名被告人均因肆意傾倒污油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9名被告人接到判決書后均服從判決,表示不再提起上訴。
201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寧夏石化分公司與寧夏大地環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油泥清理處置協議》,約定由大地公司將寧夏石化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油泥(HW08)3200噸轉移至大地公司危廢處置場地處置。被告人徐某系大地公司負責油泥轉運工作的業務員,其負責對該公司運輸污油泥的4輛車進行管理和調度。
2016年10月,徐某與張某等二人一起合謀,將本應當運輸到大地公司危廢處置場地處置的污油泥運輸到馬家灘鎮大羊其村荒灘,販賣給張某某,約定每噸油泥700元,張某某用其土煉油爐將油泥加工煉油。自2016年11月至案發,徐某指使司機張某、殷某某多次將危險廢物油泥運輸到馬家灘鎮大羊其村予以傾倒。
2016年12月24日,徐某指使4名司機到寧夏石化公司裝運油泥。當日14時許,油泥裝車完成,4輛車分別裝載油泥20.48噸、28.5噸、24.42噸和19.94噸,并運往靈武市馬家灘鎮大羊其村。按接應人的指示要求,司機張某、殷某某將油泥傾倒在紅柳煤礦附近的土煉油爐旁后,駕駛貨車離開,兩人各獲利1000元。隨后,另兩名司機在到指定地點傾倒油泥時,被聞訊而來的公安民警抓獲。
“被告人從事的是危險廢物的運輸及處置,主觀上均知道危險廢物對于環境的影響,卻為了蠅頭小利污染環境,為自然環境帶來無法復原的傷害,后果嚴重,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法庭上發表完最后的公訴意見,公訴人如釋重負。
9名被告人、10余本刑事案卷、一張張環境被污染的現場照片……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深知污油泥對環境的影響,因此,在審查案件過程中,檢察官數次查閱相關專業知識、多次與偵查人員溝通案件。
從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證實,9名被告人在短短一個月時間內,在大羊其村傾倒了無數次污油泥,每輛車運輸的污油泥均在20噸以上,遠遠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100噸,應當對9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量刑。
但是,在審查全案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后,辦案檢察官認為,除案發當日的具體參與人員、具體運輸的噸數可以確定外,其他的不法事實因證據之間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根據疑罪從無的法定原則,其余的不法事實不予認定。最終,法院經審查的意見與檢察機關的意見一致。
靈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徐某等9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污油泥)93.34噸,嚴重污染環境,9人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向靈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靈武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主犯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緩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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